揭陽市玉器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揭陽市玉器產業協會(英文名:Jieyang
jad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JYJ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揭陽市從事白玉、碧玉、翡翠等生產、科研、銷售、教學的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工作室及社會團體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本會在揭陽市民政局登記注冊。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宗旨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發揮協會在行業、企業、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并受揭陽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藍城區管委會的委托,負責全市和藍城區玉器行業管理工作。對我市玉器產業的生產發展,擴大內需和出口提出規劃、建議并組織協調,推動玉器行業向產業化發展,形成社會經濟發展的支柱性產業。
第四條 本會接受揭陽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揭陽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藍城區管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揭陽市。
第六條 本會所在地設在廣東省揭陽市藍城區古喬玉器廣場。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對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全市玉器行業的發展趨勢,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立法、經濟技術政策等方面的建議,并參與業務指導;
(二)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保護傳統玉文化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三)搜集、整理傳統玉器品種、技藝、工藝人員相關資料;
(四)承擔申報國家、省市認定的中國傳統玉器品種和技藝,承擔申報各級工藝美術師的具體事務;
(五)組織推動會員和有關部門進行職工教育、人才交流;加強與國內外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系、互訪,組織安排會員參加培訓,行業交流活動和出外學習、考察等;
(六)開展咨詢服務,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組織產品作品展覽、展銷、評獎,為會員的經營活動提供服務;
(七)促進誠信經營,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組織會員協商訂立行規、行約,并監督遵守;
(八)接受與本產業有關的決策論證、咨詢,維護會員和本產業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委托,擔任會員合法權益的維護人;
(九)出版本會刊物;
(十)推動橫向經濟聯合;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一)凡從事白玉、碧玉、翡翠等生產、銷售,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以及科研、教育、學術、設計等有關事業單位或個人,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二)協會可根據需要聘請有關人員擔任協會的名譽職務、顧問。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有加入本會和參加本會活動的意愿;
(三)在玉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社團證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一般個人會員繳納本屆會費和會員單位證件工本費;
(四)理事常務理事和會員單位交納當年會費;
(五)由理事會或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享用本會出版有關刊物、資料等;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行業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六)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經營管理經驗。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六)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當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由會員選出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協會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每屆期中(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到會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任期與會員大會相同,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五)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七)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選舉或罷免副秘書長和聘任或解聘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議制度,常務理事會議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議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和常務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會議或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經理事會授權負責處理理事會工作,并向理事會負責。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長1名,監事2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本會設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干事若干名組成,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1人,執行副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名。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審批聘任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經會長授權,副會長可以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執行副會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及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和執行副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辦理日常事務;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決算的具體工作;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監督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監事會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協會章程。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灘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